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託無效暨繼承回復請求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上訴人甲○○
丁○○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確認信託無效暨繼承回復請求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55,050元,應徵裁判費227,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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