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3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3438號
聲請人即自訴人乙○○被告甲○○
三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第28條、第30條、第32條及第33條之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代理人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前,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亦為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雖聲請依法庭錄音辦法第3條及第7條之規定自費交付本案民國94年1月26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依前開規定,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以辯護人、被告及自訴代理人為限,本件聲請人乙○○乃自訴人,並非被告,亦非受委任之自訴代理人,自不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亦不得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乃其遽以提起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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