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 雲林 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740號聲請人 陳信村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 賴金火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元,代墊費用為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合計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元,均由被繼承人賴金火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2年度(聲請人誤繕為100年度)繼字第25號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賴金火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已依公示催告程序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但被繼承人之土地業經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鈞院101年度司執己字第21404號拍賣拍定在案。為此請求核定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賴金火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2年11月21日雲院通101司執己字第21404號民事執行處拍定通知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年度繼字第25號、102年度家催字第17號卷宗查核無訛。又聲請人係因本件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且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而經本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顯然應由親屬會議處理之遺產管理人報酬事項,有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法院酌定其報酬,自屬有據。
㈡、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管理工作包含依法進行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代管被繼承人之遺產等職務,並參與本院101年度司執己字第21404號強制執行程序,其管理之遺產為土地8筆,管理之時間約有9月餘,所進行之職務內容非屬單純。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並參酌雲林律師公會章程酬金計算標準第28條第2項第4款準用第1款之規定,依準用第一審收受酬金最高標準、每審級不得逾100,000元之規定,及考量被繼承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係與其他共有人共9人公同共有,該8筆土地拍定價額總數為新臺幣(下同)1,953,600元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賴金火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20,000元為適當。
㈢、另聲請人主張其因管理遺產代墊支出之費用1,800元及本次裁判費1,00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收據影本在卷可稽,自信為真實。此部分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綜上所述,本院酌定聲請人之遺產管理報酬及管理費用,合計為12,800元(計算式即:20,000元+1,800元+1,000=22,800元),乃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王美珍【附表】:被繼承人賴金火之遺產┌──┬────────────────┬─┬────────┬────────┬──────┐│編號│財產標示│地│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與共有│拍定金額(新││││目││人9人公同共有)│臺幣元)│├──┼────────────────┼─┼────────┼────────┼──────┤│一│雲林縣○○鄉○○段○○○號土地│田│14310.00│94242分之13713│669,500元│├──┼────────────────┼─┼────────┼────────┼──────┤│二│雲林縣○○鄉○○段○○○○○○號土地│田│9875.00│94242分之13713│462,500元│├──┼────────────────┼─┼────────┼────────┼──────┤│三│雲林縣○○鄉○○段○○○○○號土地│旱│3228.00│90分之21│219,100元│├──┼────────────────┼─┼────────┼────────┼──────┤│四│雲林縣○○鄉○○段○○○○○號土地│原│2759.84│90分之21│188,100元│├──┼────────────────┼─┼────────┼────────┼──────┤│五│雲林縣○○鄉○○段○○○○○○號土地│旱│1987.00│94242分之13713│86,100元│├──┼────────────────┼─┼────────┼────────┼──────┤│六│雲林縣○○鄉○○段○○○○○號土地│旱│1247.00│94242分之13713│54,100元│├──┼────────────────┼─┼────────┼────────┼──────┤│七│雲林縣○○鄉○○段○○○○○號土地│旱│2475.00│94242分之13713│106,100元│├──┼────────────────┼─┼────────┼────────┼──────┤│八│雲林縣○○鄉○○段○○○○○○號土地│原│2463.40│90分之21│168,1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