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貫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易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金雅芳┌───────────────────────────────────────────────────────┐│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巧新科技工業股份有台企銀行斗六分行│105年9月9日│249,971元│ZE782990│││1│限公司││││9││││ 吳宗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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