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劉新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3年10月18日執行羈押,至94年1月1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業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被告現正上訴中,有本院刑事判決書及被告之上訴狀在卷可考,依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邱永貴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宗芳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