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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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3號
原告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達美航空餐旅培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偉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 律師
周奇杉 律師 黃慧婷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淑蘋 即空勤語文補習班、空勤園企業有限公司、藍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如下:
(一)原告訴請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2,400,000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760元。
(二)原告訴請被告應將道歉啟事登載於被告等共用之空勤學園網站及聯合報、中國時報等平面媒體,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三)綜上計算,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76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玗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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