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1號

原告 許峰碩

被告 宋泳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7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都韻荃

法官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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