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83號

原告 鄭憶萍

被告 丘耀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9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丘耀文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前述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家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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