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7號
原告CHERRETLEAKEYNDIWA( 查力基 )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修學校財團法人正修科技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