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01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江羿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8,4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江羿樺前就讀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江昱辰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其中編號1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48,794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於113年08月14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8,475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江昱辰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1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475元
江昱辰、江羿樺
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475元
江昱辰、江羿樺
自民國113年8月14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2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775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2月13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775
自民國114年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