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8號

原告 吳妤茜

被告 姚瑞

衛生福利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智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40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 姚瑞和 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姚瑞和及其僱用人即被告衛生福利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為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前述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家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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