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2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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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2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志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志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志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之犯罪日期,應補充為「民國103年5月12日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往前回溯4日內之某時許」),業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賴邦元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附表︰受刑人曾志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5日│103年5月12日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往前回溯││││4日內之某時許│├────┼──────────────┼──────────────┤│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3年度毒偵字第1048│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緝字第75││年度案號│號│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309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03號││事├──┼──────────────┼──────────────┤│實│判決│105年7月29日│105年8月25日││審│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309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303號││判├──┼──────────────┼──────────────┤│決│確定│105年9月5日│105年8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741號│士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8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