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叁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員警於民國94年
3月18日上午11時許,在桃園縣○○鄉○○路與干城路口,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毒品(施用部分,經法院裁准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監,已另為不起訴處分),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重約0.2公克(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下同)。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94年度毒偵緝字第368號)在卷可憑,而上開扣案物品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98年5月18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0818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又因包裝袋與甲基安非他命並無法完全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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