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5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566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一張(因卷內所呈影本過於磨糊,無法辨識)。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楊祖明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5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566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一張(因卷內所呈影本過於磨糊,無法辨識)。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