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原告兼右法定代理人 陳李春子 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被告丙○○
甲○○戊○○丁○○己○○右列當事人間,因殺人案件(九十二年度矚上重訴字第二號、九十二年度矚上重更㈠字第一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洪昌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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