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2年度港小調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小調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林建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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