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4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4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43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莊金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金英於民國89年05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09日止累計121,606元正未給付,(其中30,462元為本金,91,14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3436號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金英│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0462││8月10日││算之違約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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