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4號

原告 李悅誠 (地址詳卷)

被告 楊璧菁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陳銘珠

法官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書記官黃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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