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2號原告 江家豪 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 律師複代理人 廖庭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怡蓉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