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小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385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張智超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延
滯第一個月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新臺幣參佰元、第
三個月以上至第五個月每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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