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港交簡字第九О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二
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可稽,其
因一時過失,致罹刑典,事後深具悔意,並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有雲
林縣台西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附卷可考,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七十六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趙家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