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110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1100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
伍萬捌仟玖佰柒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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