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虎簡字第七二號
上 訴 人 保證責任丙○○○○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雲林營運處間請求返
還履約保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葉明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