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威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表:
一、說明聲請人擔任豐翎及 楊菊招 之保證人之原因?
二、提出上開擔任豐翎及楊菊招之保證人之契約書影本,並說明保證債務之清償情形?
三、提出名下房屋遭拍賣之證明,並說明何以尚積欠元大銀行龐大之債務?
四、說明聲請人有租賃所得之原因?並提出證明。
五、試擬更生方案(須說明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