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360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
二、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