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簡字第4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7年12月29日送達上訴人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鄭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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