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生前籍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52、1
445、1754、2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茲查,本件公訴人於民國97年1月26日提起公訴後,被告甲○○業於98年1月5日死亡,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臺東醫院死亡證明書影本、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31、181頁)。按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蔡慧雯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石佳琪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