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三八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指定辯護人楊勝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否認犯行,惟其業於警詢、偵查、本院二次羈押訊問時均坦承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之犯行不諱,亦有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鹼及製毒工具扣案可稽,顯見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其既已翻異前詞否認犯行,益證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是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王慧娟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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