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3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395號上訴人甲○○即原告巷1號4樓之6上列上訴人與台北縣新店市公所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0039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
6條第2項、第3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第一庭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