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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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3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宜文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宜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宜文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王宜文因㈠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01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涉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22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㈢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2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㈣上開所犯㈠、㈢罪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94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
4月、3月又15日,並與不得減刑之㈡罪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受刑人自99年11月23日入監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年11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0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27日法矯授字第1010109267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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