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403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黃崑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涂瀞文 (原名: 涂玉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僅經債權人之代理人蓋章,惟並未蓋印債權人公司之大小章,亦未提出委任狀。故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或提出聲請狀及委任狀(聲請狀及委任狀所載代理人之簽名或代理人蓋章之印文須相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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