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4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45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信義區菸廠路88號12樓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熊亦香 住○○○○○區○○路00號11樓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季軒 住○○市○○區○○路000○0號15樓之
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相對人現任職設於新竹縣○○市○○路000號之壹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乙情,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