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4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4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4864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旻娟 住○○市○○○路00號3樓債務人 鄭博安 住高雄市前鎮區德昌里005鄰德昌街3巷
15之3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八方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街000號1樓,非本院轄區,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開戶資料,惟前業經查詢債務人於高雄青年郵局開戶,為勞工退休金專戶,依法不得執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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