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6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6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62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恩綺 住○○市○○區○○○路00號2樓之2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美玲 住○○市○○區○○○○路00號5樓之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於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為強制執行,然上開第三人分別設於臺北市南港區、同市中正區及同市信義區,有聲請人之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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