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6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16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1628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江重義 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江重義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管理之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