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八0二號聲請人即再審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給付補償費再審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再字第二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童有德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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