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2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之本票,內載金額及到期日均如附表所列,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紙,聲請裁定准許對相對人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聲請人所提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
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有該些本票原本在卷可考,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本票附表:99年度司票字第32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未載│50,000元│98年9月5日│98年9月5日│CH741078││├──┼───────────┼─────────┼───────────┼───────────┼────────┼──┤│002│未載│50,000元│98年10月5日│98年10月5日│CH741079││├──┼───────────┼─────────┼───────────┼───────────┼────────┼──┤│003│未載│50,000元│98年11月5日│98年11月5日│CH741080││├──┼───────────┼─────────┼───────────┼───────────┼────────┼──┤│004│未載│50,000元│98年12月5日│98年12月5日│CH741081││├──┼───────────┼─────────┼───────────┼───────────┼────────┼──┤│005│未載│50,000元│99年1月5日│99年1月5日│CH741082││├──┼───────────┼─────────┼───────────┼───────────┼────────┼──┤│006│未載│50,000元│99年2月5日│99年2月5日│CH741083││├──┼───────────┼─────────┼───────────┼───────────┼────────┼──┤│007│未載│50,000元│99年3月5日│99年3月5日│CH741084││├──┼───────────┼─────────┼───────────┼───────────┼────────┼──┤│008│未載│50,000元│99年4月5日│99年4月5日│CH741085││├──┼───────────┼─────────┼───────────┼───────────┼────────┼──┤│009│未載│50,000元│99年5月5日│99年5月5日│CH741086││├──┼───────────┼─────────┼───────────┼───────────┼────────┼──┤│010│未載│50,000元│99年6月5日│99年6月5日│CH741087││├──┼───────────┼─────────┼───────────┼───────────┼────────┼──┤│011│未載│50,000元│99年7月5日│99年7月5日│CH741088││├──┼───────────┼─────────┼───────────┼───────────┼────────┼──┤│012│未載│50,000元│99年8月5日│99年8月5日│CH741089││└──┴───────────┴─────────┴───────────┴───────────┴────────┴──┘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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