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七九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
乙○○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美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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