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吳進發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7.03.23│97.04.07│97..05.18│├────────┼───────────┼───────────┼───────────┤│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646號│97年度毒偵字第1859號│97年度毒偵字第3482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473號│97年度上訴字第2472號│98年度上訴字第511號││實││││││審├──────┼───────────┼───────────┼───────────┤││判決日期│97.10.13│97.10.13│98.04.09│├─┼──────┼───────────┼───────────┼───────────┤││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2473號│97年度上訴字第2472號│98年度上訴字第5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0.27│97.11.03│98.04.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第8112號│97年度執字第8121號│98年度執字第33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15年10月2次││├────────┼───────────┼───────────┼───────────┤│犯罪日期│97.07.03│97.07.07、97.08.05││├────────┼───────────┼───────────┼───────────┤│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8年度偵緝字第57號│98年度偵緝字第57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2440號│98年度上訴字第2440號│││實││││││審├──────┼───────────┼───────────┼───────────┤││判決日期│98.12.14│98.12.14││├─┼──────┼───────────┼───────────┼───────────┤││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918號│99年度台上字第91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2.10│99.02.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9年度執字第1328號│99年度執字第13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