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672號聲請人冠川寶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莊昌莊同 之繼承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於民國79年間出境並為遷出登記,致存證信函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及同年12月18日(發文日期)分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及文到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已分別於102年11月15日及同年12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兩紙附卷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到院,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