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216號聲請人 王贊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彥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聲請狀附表所示編號一號本票時,為未成年人,請提出相對人簽發上開本票時,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証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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