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博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博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博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5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業於民國112年1月4日向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併函覆」聲請狀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在卷可稽,已合定刑要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刑曾定應執行刑,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1至3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遵守外部界限外,並應在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3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是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質差異,參以各罪犯罪時間差距、各罪情節,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及受刑人對於定刑之意見為請從輕量刑(本院卷第25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刑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岷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附表:受刑人江博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3月3日109年2月20日起至109年3月3日止108年12月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41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265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228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228號110年度壢簡字第1461號判決日109年12月30日109年12月30日110年10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22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4634號110年度壢簡字第1461號確定日109年12月30日110年8月5日110年11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914號(已執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64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3386號編號1、3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0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編號1、3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0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