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六○○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計驗餘淨重零點陸參公克(原為 伍小包 ),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六○○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六三公克(原為五小包),均係屬違禁物,請依法宣告沒收併銷燬等語。
三、經查: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六○○號被告
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
定之第二級毒品。本件扣案白粉五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六三公克(原合計淨重零點七九公克、共取零點一六公克鑑驗用罄),經送驗確均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刑鑑字第○九三○一七八九二五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是本件扣案白粉五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六三公克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
㈢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六三
公克,係屬違禁物,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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