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7年6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1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6月
4日起至117年6月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87年8月4日邀同第三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4,300,000元、又於93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詎分別自99年2月
3日、99年2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2,944,563元、1,033,71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償,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暨約定書、回復型活存透支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9年3月8日雲院恭非平決99年度司拍字第40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均已於99年
3月9日送達相對人、第三人,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4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重光││447-55│建│85.00│全部│││0│││││││││││1││││││││││└─┴───┴────┴───┴───┴────────┴─┴──────┴───────┴───────────────┘┌──────────────────────────────────────────────────────────────┐│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40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484│斗六市○○段44│雲林縣斗六市南│5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6.40│241.││全部│││0││7-55地號│聖路84巷18號│造│二層51.00│40│││││1│││││三層51.00│││││││││││四層51.00│││││││││││五層32.00│││││└─┴───┴───────┴───────┴───────┴─────┴──┴─────────┴──────┴──────┘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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