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13號上訴人即原告高雄縣岡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等人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81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2,476,16
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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