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001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一總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一總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98年12月31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請求標的為何?(聲請狀所載係依據「支」票請求,惟所附證物為「本」票影本三紙)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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