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127號原告 張林秀香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 律師
黃培鈞 律師被告 林梅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周佑倫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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