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61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銀島購物中心等間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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