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正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正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正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二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更名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729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於民國94年5月25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6月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潘進柳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