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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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理由受刑人張家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基隆、新北(原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劉興浪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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